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建**任公司与梧**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任公司、上**州学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梧州**民法院(2010)梧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广旗、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林**担任记录。上诉人广西建**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陈**,上**州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邱**、唐保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梧州**民法院(2010)梧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梧州**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70元(广西建**任公司已预交95547.43元、梧**院已预交48423元),由本院退给广西建**任公司95547.43元、退给梧**院4842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