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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1月14日早上,被告人罗**在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圩市向他人购买了1只小灵猫(俗称间狸)、5只领角鸮、1只东方角鸮(俗称猫头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一批。当日15时许,被告人罗**将该批野生动物装上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号牌为桂DLU***)运往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途经郁南县平台镇路段时被郁南县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罗**及缴获该批野生动物32只。后公安机关将该批野生动物交由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处理。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小灵猫活体1只,属于食肉目灵猫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活体5只、东方角鸮活体1只,属于鸮形目鸱鸮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涉案车辆核查信息表;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罗**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灵猫和鸮形目动物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罗**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又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号牌为桂DLU***)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2000年《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罗**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罗**作案用的工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号牌为桂DLU***)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意见:原判量刑过重。主要理由:1、上诉人在收购野生动物时,主观上不明知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没有知法犯法的故意,公安机关已查获了野生动物,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2、上诉人收购、运输两种猫头鹰的数量刚好达到6只,原判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法律依据不足。3、上诉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恳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依法改判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罗**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经查,2014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上诉人罗**在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圩市上向他人购买了一批野生动物后,装载上牌号为桂DLU***的银色五菱小型面包车,运往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进行人工繁殖。当日下午15时许,罗**驾驶该辆小型面包车在途经广东省郁南县平台镇省道S368线107公里+910米路段处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被查扣野生动物活体32只。经鉴定,其中小灵猫活体1只,属于食肉目灵猫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活体5只、东方角鸮活体1只,属于鸮形目鸱鸮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涉案车辆核查信息表、上诉人罗**的供述及原审庭审供认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罗**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以金钱作价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繁殖,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罗**虽辩解其主观上不明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收购、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但其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购买、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秩序,依法应当惩处。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鸮形目6只以上10只以下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罗**非法收购、运输领角鸮活体5只、东方角鸮活体1只,均属于鸮形目,数量已达6只,原判认定其情节严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据罗**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适用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量刑适当。上诉人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私自购买及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作案使用的一辆牌号为桂DLU***五菱小型面包车,依法予以没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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