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灵**有限公司与许**、农新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解除存款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农新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灵执字第463-3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农新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为621499344098XXXX、622700344211001XXXX、622707665002XXXX各帐户在25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及冻结被执行人农新超在中国农业银**行六峰分理处账号为622848152138687XXXX帐户在25000元限额内的存款。现被执行人许**、农新超已自动履行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0000元的案件义务,债务已经得到清偿;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2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14)灵执字第463-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农新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为621499344098XXXX、622700344211001XXXX、622707665002XXXX各帐户在25000元限额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14)灵执字第463-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农新超在中国农业银**行六峰分理处账号为622848152138687XXXX帐户在25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