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山县**有限公司与蒙*、蒙**、劳梦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蒙**、劳梦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复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蒙**、劳**于2014年8月18日自愿就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蒙*、蒙**、劳**尚欠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复息,申请执行人只要求被执行人蒙*、蒙**、劳**支付本息共计220000元,该义务款定于2014年8月19日前支付。同时,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结;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执行人蒙*、蒙**、劳**承担。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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