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农新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农新超于2014年10月13日已自动履行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0000元的案件义务,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所申请的本案权利已得到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