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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闫*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闫**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闫传生、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9月18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李*担任记录。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沈*、被告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儿子闫*,19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闫碧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一栋两层楼房,每层为4房一厅;承包经营多处责任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与被告闫鼎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地漕鼓(地名,面积约4亩)及荒地边(地名,面积约6亩)两处责任山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赵*享有,其它责任山的承包经营权归被告闫**享有;房屋西南方上下楼各一间房归原告赵*所有,其它部分归被告闫**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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