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因本院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被申请人唐**,而自愿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广**中心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