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