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苗*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4)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苗*、付**、刘**、曾*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检察员蓝仁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邓*、被告人苗*及其指定辩护人邓*、被告人付**及其辩护人赵**、被告人刘**、被告人曾*及其指定辩护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建议,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郑*在其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33号6栋2单元202室家中,在新浪网上注册一个名为“银河**大学”的博客,自任校长。2012年11月,被告人郑*建立“中国觉醒大学”网站,以互联网为平台,公开宣称自己是“佛公主”、“宇宙第一佛”、“释**女身佛”,其眼睛能放出“光舍利”,其有金刚不坏之身。利用、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骗取钱财,通过“皈依法会”或建立多个QQ群的方式发展、控制信徒。先后在北京、四川、湖北、河北及南宁市青秀区等地举行集会,举办“皈依法会”发展信徒,并通过接收供奉款的方式骗取信徒的钱财。被告人苗*、付**分别负责护法、主持“法会”、接收信徒供奉款等,协助被告人郑*从事邪教活动。被告人刘**、曾*负责管理QQ群、制作宣传资料、在互联网上发布通知、通告、分享资料、解答问题等。被告人郑*安排信徒制作一大批有关“中国觉醒大学”各种宣传和出版物,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扣押,其中各种DVD光盘443张、各种宣传资料6001册、皈依证675本及挂像、卡片、吊坠和宣传单一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上述出版物、宣传品属非法出版的具有典型邪教特征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和宣传品。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宣传册、宣传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谭*、林*、龚*、钟*、李**、凌*、吕*、刘*乙、韦*甲、韦*乙、容*的证言;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4、被告人郑*、苗*、刘*甲、付**、曾*的供述和辩解;5、出版物鉴定书;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苗*、付**、刘*甲、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是事实,其是无罪的。被告人郑*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在;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郑*从事的是正常宗教活动,网站也不是郑*建立的,郑*也没有敛财,所收取的是供养款。

被告人苗*辩称其行为是从事正常的佛教活动,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苗*在本案中仅仅是从事后勤工作,没有宣扬邪教,是从犯。

被告人付**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认为郑**的是佛教而不是邪教。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付**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付**不是组织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其所学的不是邪教是佛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郑*在新浪网上注册一个名为“银河**大学”的博客。2012年11月,郑*的信徒在网上建立域名为“www.yhlbast.com”的“中国觉醒大学”网站,期间,建立多个QQ群。郑*及其信徒以互联网为平台,借佛教修行等名义,公开宣称郑*是“佛公主”、“宇宙第一佛”、“释**女身佛”,其眼睛能放出“光舍利”,其有金刚不坏之身等神化郑*的歪**说,致使一些学习佛教的群众及分辨能力较低的信徒相信郑*具有其所宣扬的超能力。2013年,郑*又指使部分信徒印刷、制作和非法出版大量宣扬上述迷信邪说及神化郑*的宣传册、宣传资料、挂像、吊坠、卡片、大量光盘。部分信徒也自行制作和复制上述非法宣传资料、光盘等物。期间,郑*先后在北京香山、北京密云县、四川成都市双流县卧龙寺、河南洛阳清风寺、河北石家庄市吉祥寺、滨江国际公寓、金**寓、湖北武汉法华寺以及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鲤湾大酒店、新竹路新竹大厦等地举办讲座、“皈依法会”等非法集会,宣扬、神化郑*的歪**说,发放宣传资料、光盘,发展信徒,收取信徒缴纳的供养款、供奉款,以及通过在网上公布接收款项的账号接收信徒给予的款项。2013年9月7日、17日、23日、27日,郑*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举办“皈依法会”期间,其分四次将收取的钱款存入石家庄市新华区益民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计85.5万元。其中除10万元外,其余款项均是郑*在各地举办“皈依法会”和接见信徒弟子收取的供养款、供奉款。期间,被告人苗*、付**、曾*、刘*甲先后皈依郑*。在“中国觉醒大学”开展的各种非法活动中,上述四人先后多次协助郑*举办“皈依法会”,并通过互联网及印刷、制作、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宣扬、神化郑*。

被告人苗*于2013年7月至8月,接触到郑*的“中国觉醒大学”后,开始跟着郑*到全国各地举办“皈依法会”,担任郑*的“护法”,组织、主持“皈依法会”。苗*宣称自己是在护持郑*传播“光舍利”,帮助地球人化解灾难。苗*在参与“中国觉醒大学”的活动中,还联系厂家制作郑*的画像、挂件等邪教宣传品,其负责后勤,还帮郑*收取过供奉款,协助郑*宣扬、传播神化郑*的歪理邪说。

被告人付*龙于2013年参与“中国觉醒大学”的活动,其相信并宣扬郑*是“宇宙第一佛公主”,相信通过网上接收郑*传播的“光工具”能消除业障。期间,付*龙多次跟随郑*到南宁、北京等地,协助郑*举办并主持“皈依法会”,还帮郑*收取其他信徒的供养款,在网上宣读修炼“中国觉醒大学”心得,协助郑*宣扬、传播神化郑*的歪理邪说。

被告人刘*甲于2012年10月接触“中国觉醒大学”并开始修炼,2013年3月在上海市唐**参加“皈依法会”皈依郑*。此后刘*甲开始在“中国觉醒大学”的18个QQ群担任管理员,在QQ群中发布消息、编辑、转载关于“中国觉醒大学”所谓学佛的文章、收集并制作、编辑修炼心得及传播“中国觉醒大学”、“光舍利”等内容的视频,在QQ群空间中播放、共享。刘*甲宣称郑*不是凡人,眼睛能够发出“光舍利”,有13.5亿年的生命,并协助郑*宣扬、传播神化郑*的歪理邪说。

被告人曾*于2012年9月在互联网上接触“中国觉醒大学”并开始修炼,2013年7月,曾*在北京参加郑*的“皈依法会”,同年7月至10月,曾*跟随郑*在北京、石家庄等地举办“皈依法会”,协助管理、调试会场的电子设备。曾*还担任多个“中国觉醒大学”的QQ群管理员,转发公告、通知、上传宣传资料,在线解答问题,帮助联系各地弟子制作佛卡、挂件,帮助郑*宣扬迷信邪说。

另查明,被告人郑*、苗*、付**等人在北京组织信徒召开“皈依法会”,2013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查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从钟某处依法扣押邪教宣传品一批,具体为郑*封面光盘2050张、光盘封皮19144张、郑*头像卡片28600张、金丝袋装郑*头像卡片6700张、塑料公文袋装宣传品530份、《梅**之光》宣传册1660份、《隆重公告重大号令》宣传册5100份、《快速成佛修行法》宣传单700张、郑*佛公主塑封A4宣传卡片800个、郑*头像挂坠1500个。同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证据保全郑*的面值85.5万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益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单4张及其他宣传资料、用品一批。2014年3月13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将上述股金退股折款后依法扣押现金847172元。2013年11月1日,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从韦*甲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脑两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两台,扣押迷信邪说非法宣传品,包括《隆重公告重大号令》4箱共400份、《皈依证》2箱434本、《郑*、啊**关于先舍利的开示》305册、《扬升续篇四》344册、《中国觉醒大学学令之命》250册、“弥勒佛、佛公主”卡片149张及其它一批非法出版物品、邪教宣传资料。同日,南宁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从龚某处依法扣押《隆重公告重大号令》4600份、《不用很麻烦学佛光盘》378张、佛公主卡片、挂像、宣扬邪教光盘封套和空白光盘、邪教宣传资料等一批物品。同日,南宁市公安局西大派出所从被告人郑*处依法扣押现金221570.8元,扣押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COMPAQ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银河联邦觉醒大学”宣传单一批。2014年1月14日,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从被告人郑*处依法扣押现金46710元,扣押笔记本电脑4台、随身听5台、移动硬盘2个、U盘2个、打印机1台及各种邪教宣传品一批;2014年2月14日,从郑*甲处扣押宣扬邪教光盘332张、郑*头像挂件1118只等邪教宣传品一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14日,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气象小区1-20B号房内有人从事邪教组织活动。2014年1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苗*、付**、刘*甲于2014年1月14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气象小区1-20B号房*被抓获。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民警于2014年5月19日在梧州市将被告人曾某抓获。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出生于1966年1月14日;被告人苗*出生于1966年9月26日;被告人付义龙出生于1961年7月10日;被告人刘**出生于1981年8月8日;被告人曾某出生于1994年2月7日;五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10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从钟某处依法扣押邪教宣传品一批,具体为郑*封面光盘2050张、光盘封皮19144张、郑*头像卡片28600张、金丝袋装郑*头像卡片6700张、塑料公文袋装宣传品530份、《梅**之光》宣传册1660份、《隆重公告重大号令》宣传册5100份,《快速成佛修行法》宣传单700张、郑*“佛公主”塑封A4宣传卡片800个、郑*头像挂坠1500个。以及证据保全郑*面值85.5万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益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单4张及其他宣传资料、用品一批。

(2)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11月1日,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从韦*甲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脑两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两台,扣押迷信邪说非法宣传品,包括《隆重公告重大号令》4箱共400份、《皈依证》2箱434本、《郑*、啊**关于先舍利的开示》305册、《扬升续篇四》344册、《中国觉醒大学学令之命》250册、“弥勒佛、佛公主”卡片149张及其它一批非法出版物品、邪教宣传资料。

(3)南宁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11月1日,南宁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从龚某处依法扣押《隆重公告重大号令》4600份、《不用很麻烦学佛光盘》378张、“佛公主”卡片、挂像、宣扬邪教光盘封套和空白光盘、邪教宣传资料等一批物品。

(4)南宁市公安局西大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11月1日,南宁市公安局西大派出所从被告人郑**依法扣押现金221570.8元,扣押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COMPAQ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银河联邦觉醒大学”宣传单一批。

(5)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1月14日,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从被告人郑**依法扣押现金46710元,扣押笔记本电脑4台、随身听5台、移动硬盘2个、U盘2个、打印机1台及各种邪教宣传品一批。2014年2月14日,从郑*甲处扣押宣扬邪教光盘332张、郑*头像挂件1118只等邪教宣传品一批。

5、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农民合作社社员股金红利清单复印件、业务凭证复印件,证实郑*在2013年9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织信徒举办“皈依法会”后收取信徒供奉款,后将85.5万元款项以入股的形式存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益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证据保全,案发后于2014年3月1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将上述股金退股折款后依法扣押现金847172元。

6、公安机关依法提取非法邪教出版物、宣传册、宣传单等书证、物证样品,具体有《隆重公告重大号令》、《扬升续篇四》、《光舍利的讲解》、《郑*、啊**关于光舍利的开示》等宣传资料、《弥勒佛郑*佛公主释**佛佛主(五)》DVD、各种郑*头像挂件、挂像,证实郑*及其他被告人和信徒等人通过制作、印制、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宣扬郑*为“宇宙第一佛”、“佛公主”、“光舍利”等迷信邪说,达到神化郑*的事实。

7、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反映账户名为郑*、郑**、苗*、林*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郑*因从事邪教组织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1月1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对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14日,郑*、苗*、刘**、付**及谭*五人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以从事邪教组织活动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书籍、光盘一批。

9、石家庄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对“中国觉醒大学”非法活动的处置经过说明,证实以被告人郑*为首的“中国觉醒大学”曾经在2013年8月、9月在该市东尹村吉祥寺、桥西金裕公寓举办两次“法会”,被石家庄市公安机关依法取缔,查获一寄存窝点,缴获各类传单4000多张、光盘1000多张。并证实该组织以网络为平台发展信徒、传播歪理邪说,并频繁组织聚集活动,同时收取供养款敛财。

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1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新竹大厦505号房、南宁**区秀厢大道东53号北湖安居小区A8栋404号房进行了搜查,当场扣押大量“中国觉醒大学”宣传资料。

2、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南宁市新竹小区62栋2单元401号房进行了搜查,当场扣押一批郑辉“佛公主”挂件、光盘等资料。

3、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郑*、苗*、付**、刘*甲等人举行聚会的地点位于新竹路气象小区1栋20B房,各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地点、概貌等情况。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南*(网*)勘(2014)2号),证实2014年2月18日9时30分至2014年2月19日18时00分,南宁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室对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送检的5个笔记本电脑硬盘、2个移动硬盘和1个苹果牌笔记本电脑进行了电子证据检查。

三、鉴定意见

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的桂新出鉴(2014)2号出版物鉴定书,证实《弥勒佛降生了!》、《隆重公告重大号令》、《伟大的住世佛——郑**公主》等16种19册(张)属非法出版的具有典型邪教特征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和宣传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的桂新出鉴(2014)5号出版物鉴定书,证实《皈依证》、《扬升续篇四》《光舍利的讲解》、《郑*、啊**关于光舍利的开示》、《中**大学学生之使命——中**大学校长郑*发表2013年新春重要讲话(三)》、《我们不用很麻烦很累就可以成佛——郑*网上传承外星人无量光无量寿之光工具(一)》DVD、《弥勒佛郑*公主释**女佛主(五)》DVD等6种6册(张)属非法出版的具有典型邪教特征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和宣传品。

3、南宁**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医司*(2014)精鉴字第7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郑*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中国觉醒大学”网站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郑*等人利用互联网网站以佛教的名义传播、宣扬“中国觉醒大学”相关邪教内容,神化郑*的事实。

2、郑*“佛公主”光盘,证实被告人郑*等人制作、传播的部分光盘内容,具有传播迷信邪说,以佛教的名义散布邪教思想,神化郑*的事实。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林*的证言,证实郑*创办“中**大学”,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宣传郑*可以通过眼睛来传播“光舍利”,称其是“光舍利的唯一拥有者”、“宇宙第一女佛公主”。其通过互联网认识郑*,曾是“中**大学”的弟子,其是义工,负责电脑技术方面,帮助郑*在电脑网络里“授法”,并且在互联网之外通过举办“皈依法会”发展弟子。郑*在全国多地举行了多场“皈依法会”,其陪同郑*先后到过北京、成都开过法会。该组织制作了大量的光盘、宣传资料。郑*接受来自全国各地弟子的供奉款,有直接收取现金的,也有通过银行转账至郑*的银行账户上。郑*收的钱很少用在中**大学上,印制宣传品也是弟子自己出的钱,其曾经接受过成都的弟子寄过来的资料光盘5000张左右。苗*是郑*的“护法”,付*龙在网上念郑*的公告。其曾经陪同郑*去北京和成都举办过法会。接受皈依的弟子约有4000人,其用以自己账户收取过信徒交来的供奉款,曾某也曾收取过供奉款。因郑*太贪心,其曾劝郑*不要再收取供奉款,并在QQ群中劝阻外地弟子不要前来南宁皈依郑*,被郑*视为叛徒,将其开除出这个组织。

2、证人龚*的证言,证实郑*在2012年创办了“银河**大学”,后改名为“中国觉醒大学”,郑*为校长。该组织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并印制了许多相关的宣传资料和光盘等进行传播发展信徒,“中国觉醒大学”宣传郑*可以通过眼睛来传播“光舍利”,称其是“光舍利的唯一拥有者”、“宇宙第一女佛公主”。并且通过在全国各地举办皈依法会吸收弟子。其加入“中国觉醒大学”并成为义工副组长,负责收发组织的各种资料并将资料根据需要发给各地信徒,其丈夫林*曾协助制作光盘母碟,其曾经接收过北京邮寄过来的大量资料,公安机关在其租房中查获大量的“中国觉醒大学”的宣传资料。同时郑*接受来自弟子的供奉款。其经过公安机关教育后不再参加“中国觉醒大学”。

3、证人钟*的证言,证实其通过QQ群接触并加入“中国觉醒大学”,其在南宁负责接送安排信徒的吃、住,并写皈依证,其还刻录过几百张宣传郑*的光盘。该组织在北京、成都、石家庄等全国多地举行了多场“皈依法会”吸收弟子,郑*弟子约有4000多人。其参加过六次在南宁举办的法会。郑*接受来自弟子的供奉款,苗红负责“中国觉醒大学”内勤工作,参与皈依仪式,是组织内的骨干成员,曾某在“中国觉醒大学”里负责网络和电脑技术方面的工作。林*、龚*、凌*、钟*这几个人以前曾负责南宁这边法会的操办事宜和“中国觉醒大学”日常事务,后来发现被骗后退出“中国觉醒大学”。郑*所收取的供奉款并没有用在弘法方面。

4、证人凌*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在“中国觉醒大学”作义工,帮助郑*整理文档打印资料,对电脑中的资料进行修改编辑,由郑*等人传到网上。弟子往往通过手机或QQ报名皈依,春节后举办过四期“皈依法会”,每一期大概40多人,总共约200人。弟子皈依时有人缴纳供奉款给郑*。郑*自称可以通过眼睛来传播“光舍利”,称其是“宇宙第一女佛公主”,对自己进行神化。郑*通过互联网及宣传资料神化自己,达到发展信徒、收取供奉款的目的。

5、证人秦*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网上看到“中国觉醒大学”的信息,后来通过观看视频学习“光舍利”,开始相信郑*有超能力,加入了该组织的QQ群,参加了郑*在南宁市鲤湾路举办的“皈依法会”。其先后被该组织骗了40300元,家人强烈反对其加入这个组织。该组织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并印制了许多相关的宣传资料和光盘等进行传播,“中国觉醒大学”宣传郑*可以通过眼睛来传播“光舍利”,通过举办“皈依法会”吸收弟子。同时郑*接受来自弟子的供奉款。其后来发现上当受骗,其认为“中国觉醒大学”比法轮功还要邪恶。

6、证人谭*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3月份在网上看到“中国觉醒大学网”,后来皈依了郑*,郑*任“中国觉醒大学”校长,郑*的眼睛可以发出“光舍利”。其每个月给郑*供奉款200、300元不等,其通过银行转账至郑*的账户。2014年1月14日,其和武*县的20名信徒分批乘车到南宁参加郑*的生日会,其在互联网上下载了“中国觉醒大学”的资料,复印了50多份并散发,刻录了50张左右的光盘,并制作了300张卡片发放。其引荐了陆**、梁**、黄**、梁**四人学习“中国觉醒大学”。其证实刘*甲负责网络技术方面的工作,也在网上分享心得。案发当日武*20名信徒来到气象小区参加郑*的聚会。

7、证人郑**的证言,证实其系郑*的姐姐,郑*居住在新竹小区62栋2单元401房,其曾看见有弟子来会见郑*,并且有人交钱给郑*。

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刘**的母亲,刘**通过上网修炼“光舍利”、“中国觉醒大学”,并对其母亲张*说其上师是郑*,可以不吃不喝,有金刚不坏之身,刘**还叫其修炼,但其是学医的,所以未相信。刘**是“中国觉醒大学”的网络管理员。自从修炼了“光舍利”后,对刘**的影响很坏,有时不吃不喝,把自己封闭在家中进行修炼。

9、证人韦*甲、容*、陈*、李**等人的证言,证实郑*创办了“银河**大学”,后改名为“中国觉醒大学”,郑*为校长。上述证人在南宁皈依为郑*的弟子,证实该组织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并印制了许多相关的宣传资料和光盘等进行传播,“中国觉醒大学”宣传郑*可以通过眼睛来传播“光舍利”,称其是“光舍利的唯一拥有者”、“宇宙第一女佛公主”来对自己进行神化。郑*接受来自弟子的供奉款。

10、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6月在北京市参加了郑*等人举办的“中国觉醒大学讲座”,讲座播放郑*讲话的视频,给每个人发放皈依证。郑*曾叫其制作10万张宣传光盘,其联系厂家制作光盘,制作光盘的经费由各地信徒承担,汇至李*甲的账户,制作光盘的母碟由郑*提供。

1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郑*到成都市双流县卧云寺举行过法会,有数十人参加,其参加并皈依了郑*,领取了皈依证,其曾参与帮助制作“中国觉醒大学”的光盘3万多张,由生产厂家将光盘寄到其家中,制作光盘费用是信徒们捐资。

1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在网上了解“中国觉醒大学”的相关理论后,在2013年4月加入“中国觉醒大学”并皈依郑*,“中国觉醒大学”是由郑*创建的,郑*任校长。其在QQ群里和信徒探讨学习心得,郑*等人在群内发公告组织信徒前往河南省洛阳市等地方的寺庙开“皈依法会”发展信徒。其负责在“皈依法会”上刻录相关光盘和复印资料的工作,付**负责在郑*举办的法会上宣读经文,帮助郑*发放光盘和资料等。郑*等人在石家庄市吉祥寺、滨江国际公寓、金**寓等处都举办过“皈依法会”。郑*不是弘法,而是搞个人崇拜,其为了敛财,要求弟子印制宣传资料,有强迫性,郑*总自称自己有六个大脑。

13、证人沈*、王**、黄*、雷*、李*乙、臧*、释惟可、王**、郑**、纪*的证言,证实其从互联网上看到“银河联邦”的相关内容,通过互联网或“法会”皈依了郑*,郑*自称是“银河联邦觉醒大学”和“中国觉醒大学”的联合校长,有超能力,可以传播一种“光舍利”的能量。郑*等人分别在北京香山、北京密云县、四川成都市双流县卧龙寺、河南洛阳清风寺,河北石家庄市吉祥寺、滨江国际公寓、金裕公寓等地非法组织“皈依法会”。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郑*的供述,证实其在2012年9月在互联网上创办了“银河**大学”博客,后改名为“中国觉醒大学”,并通过互联网宣传,通过举办皈依仪式发展信徒。其自称是“光舍利的唯一拥有者”、“宇宙第一女佛公主”、“释**佛公主”,其有金刚不坏之身,通过眼睛可以传播“光舍利”,对方看了其眼睛就可以消除业障,消除几十年的病症,身体××,烦恼全无。有来自全国多个省份的弟子向其皈依并交供奉款,宣传资料开始是其写下来然后叫人去印刷厂制作,后来其信徒自己出资印刷、制作大量宣传资料、佛卡、光盘等。其曾经在南宁市鲤湾路鲤湾大酒店、新竹路新竹大厦、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京市举办过“皈依法会”,弟子缴纳供奉款有多有少,少则几十元,多则上万元,大多数交纳现金,也有通过银行转账至其工行、农行账号,其还用其姐姐郑**及弟子林*、苗*的身份证开户收取供奉款。其曾经花了85.5万元购买了石家庄市新华区益民合作市的股金,这些钱除10万元外其余款项来均为收取的供奉款。其从北京带回来的221570元是弟子交给她的印书的钱。苗*于2013年7、8月份皈依了其,并做其”护法”,做后勤,跟随其到各地举办、主持“皈依法会”;刘*甲帮其建立了“中国觉醒大学”网络课堂,其在网上宣传“中国觉醒大学”基本上都是刘*甲负责;付**也是其的”护法”,平时和苗*一起为其做义工,所负责的具体事宜和苗*基本一致。2014年1月14日全国各地有很多弟子到其租住的新竹路气象小区聚会,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先后在武汉法华寺、上海、北京、河南、南宁等地举办过法会。

2、被告人苗*的供述,证实其是2012年10月份通过互联网了解了“中国觉醒大学”,2013年8月6日在北京密云县皈依了郑*。“中国觉醒大学”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的,郑*是校长,其是“宇宙第一佛”,是金刚不坏的“佛公主”,是“地球上的住世佛”,郑*的眼睛可以发出“光舍利”。其曾联系厂家制作印有郑*画像的挂件,其主要负责后勤和皈依仪式的主持,郑*出门“弘法”其都陪同护持,皈依仪式上有弟子缴纳供奉款。其陪同郑*于2013年8月在石家庄吉祥寺举办“皈依法会”,于2013年9月至10月在北京德胜门夏日酒店举办“皈依法会”,2013年12月之后回到南宁,其曾经帮郑*收取过供奉款。郑*亲自负责上网更新、维护“中国觉醒大学”网站的数据。刘*甲负责电脑网络的建立、网络宣传,曾某负责网络传播,建立管理QQ群。

3、被告人付义龙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一直以来自己学习佛教和到一些寺院学习佛教,2012年11月份其通过互联网接触到“银河联邦”网站,并在2013年春节之后皈依了郑*,在郑*身边作护法。其相信郑*眼睛可以发出“光舍利”,有金刚不坏之身,可以不吃不喝。2013年8月20日,其到北京参与郑*的“皈依法会”做义工10天左右。郑*通过互联网宣传“中国觉醒大学”,并通过举办“皈依法会”招收弟子,接受弟子的供奉。其在郑*的点名下在互联网课堂读过三、四次学习“中国觉醒大学”资料的心得体会。2014年1月14日其参加郑*的生日聚会,其帮多名弟子交了8500元供奉款给郑*。苗*在郑*身边作“护法”,刘*甲负责电脑技术方面的工作。

4、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其接触“中国觉醒大学”,修炼方法为看“光舍利”光盘或视频,打坐念经。2013年3月底其在上海皈依郑*,法号“妙盛莲”。其相信郑*不是凡人,郑*是佛,有金刚不坏之身,其眼睛可以发出“光舍利”,郑*不可能死亡,是永生的,可以活13.5亿年。其负责“中国觉醒大学”的QQ群管理和文字方面的编辑工作,总群是曾*创建的,其管理QQ群主要是审核学员加入QQ群,将一些诽谤、诋毁郑*的人踢出群,辅导一些QQ群里的同修学习。其家中电脑里有“中国觉醒大学”的资料,包括文字、视频、图片,是上网下载的。付*龙经常在网上念郑*的公告,郑*有事时付*龙就到其身边帮忙;静*(即苗*)一直在南宁做郑*的护法。其2013年3月份开始管理“中国觉醒大学”的QQ群,共管理18个群,有重庆、四川、浙江、辽宁等地的群,成员少则300人,多则上千人。其将一些“中国觉醒大学”的资料、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上及QQ群内。郑*先后在北京、天津、成都、武汉、石家庄等地举办过“皈依法会”,郑*的弟子有给郑*交纳供奉款。

5、被告人曾*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9月份接触“中国觉醒大学”,修炼方法为看“光舍利”光盘或视频,2013年初,郑*、林*等人在网上建立了一个比较成型的“光舍利”网站及QQ群。2013年7月至10月,其一直跟随郑*一起从事“中国觉醒大学”的一些活动,主要负责讲法活动现场的音像设备调试,因为其对电脑比较熟悉,郑*就让其负责在网上发布“中国觉醒大学”的一些通告、通知,和担任多个QQ群的管理员分享“中国觉醒大学”的文件等,刘*甲负责网上文章的编辑、排版、博客的收发文稿、付**和苗*主要在现场帮郑*主持法会和念号令等工作。弟子一般通过现金转账或直接转交现金的方式给郑*供奉款。其参加过北京、石家庄的“皈依法会”。法会最多一期收了2万元供奉款。全国各地弟子有5000人左右。郑*让其与其他人联系各地的弟子制作佛卡、挂件、皈依证、光盘等物。这些物品有些在“皈依法会”上发放,有外地弟子拿回当地发放,没有发放的在10月31日被北京公安机关收缴了。

以上证据合法、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冒用佛教的名义,在互联网络上建立“银河**大学”微博和“中国觉醒大学”互联网网站,建立QQ群,以及通过组织非法“皈依法会”、制作、印刷、散布非法出版物、宣传品的形式,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众多信徒,形成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付**、刘**、曾*帮助郑*,以学习、修炼佛教的形式,通过参与主持“皈依法会”,制作、传播邪教用品,管理、利用互联网站、QQ群等手段,参与宣扬、神化郑*,传播迷信、歪**说破坏国家法律实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郑*、苗*、付**、刘**、曾*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指使被告人苗*、付**、刘**、曾*及其他信徒帮助其制作、印刷、传播宣扬邪教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及具有邪教组织标识的宣传品,其中宣传刊物13623册、光盘2760张、宣传单700张、图像卡片36249张、挂件2618个,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苗*、付**、刘**、曾*帮助郑*在全国多地组织非法“皈依法会”,跨省发展成员,情节特别严重。郑*、苗*、付**、刘**、曾*属共同犯罪,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苗*、付**、刘**、曾*在共同犯罪中帮助郑*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给予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1115452.8元,系被告人郑*收取信徒的供养款,除其中10万元郑*辩称系其个人财产且没有证据证实郑*系通过邪教活动敛财所得,应发还郑*外,余款1015452.8元属利用邪教组织非法聚敛的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光盘、宣传卡、挂件、宣传册等物,属用于组织邪教组织、宣扬迷信邪说的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对被告人郑*、苗*、付**、刘**、曾*及郑*的辩护人提出其所参与的组织及活动不是邪教而是进行佛教活动,没有进行敛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郑*不属于佛教人员,在未经相关国家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以佛教的名义开设互联网网站,苗*、付**、刘**、曾*按照各自的分工,通过制作、印刷及互联网散布宣扬迷信邪教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宣传品,以及以跨省组织“皈依法会”的方式,极力神化郑*,对他人进行蛊惑、蒙骗,发展和控制信徒,并收取信徒巨额供奉款1015452.8元,形成严重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虽经有关部门多次打击取缔,仍继续进行邪教活动,致使相当部分辨识能力较低的信徒迷信郑*所谓的“超能力”及“佛”的化身等,“皈依”被告人郑*,不顾家庭反对,逃避现实,参与所谓的修炼活动,并给付巨额款项供养郑*,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查获的非法出版物、宣传品、饰品等内容看,被告人宣扬的都是荒诞的迷信歪**说,不仅与佛教宗旨以及自然规律相违背,其所开展的活动亦不属于合法的宗教活动,还败坏了佛教的良好信誉。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应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合法的活动场所。上述人的行为性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冒用宗教的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的特征,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被告人郑*、苗*、付**、刘**、曾*及郑*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对被告人郑*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并非郑*所为,网站不是郑*建立的辩护意见。经查,郑*作为整个邪教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都亲自实施,但在本案中,正是因为郑*的蛊惑、蒙骗其信徒后,利用其信徒、弟子对其的迷信,指使和控制他人通过各种手段为其实施宣扬迷信邪说、神化首要分子、聚敛非法所得。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对被告人苗*的辩护人提出苗*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实其为本案的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信。但辩护人辩称苗*没有宣扬邪教,没有招募信徒,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苗*在本案中具有帮助郑*宣扬邪教及帮助组织“皈依法会”发展信徒,参与制作、传播非法邪教用品的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对被告人付**的辩护人提出付**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付**参与的邪教组织活动,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成员及出版、印刷、复制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及宣传品数量巨大的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付**作为本案的共犯,依法应以情节特别严重论处。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付**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并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郑*、苗*、付**、刘**、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苗*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付义龙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四、被告人刘*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五、被告人曾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六、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依法扣押的郑*封面光盘2050张、光盘封皮19144张、郑*头像卡片28600张、金丝袋装郑*头像卡片6700张、塑料公文袋装宣传品530份、《梅**之光》宣传册1660份、《隆重公告重大号令》宣传册5100份,《快速成佛修行法》宣传单700张、郑*佛公主塑封A4宣传卡片800个、郑*头像挂坠1500个,依法予以没收。

七、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七百一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笔记本电脑4台、随身听5台、移动硬盘2个、U盘2个、打印机1台及各种邪教宣传品一批,从郑**扣押的宣扬邪教光盘332张、郑*头像挂件1118只等邪教宣传品一批,依法予以没收。

八、南宁市公安局西大派出所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一千五百七十元八角,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COMPAQ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银河联邦觉醒大学”宣传单一批,依法予以没收。

九、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法扣押的人民币八十四万七千一百七十二元,其中违法所得七十四万元七千一百七十二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万元依法发还被告人郑*。

十、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依法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两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两台以及《隆重公告重大号令》4箱共400份、《皈依证》2箱434本、《郑*、啊**关于先舍利的开示》305册、《扬升续篇四》344册、《中国觉醒大学学令之命》250册、“弥勒佛、佛公主”卡片149张及非法出版物品、邪教宣传资料一批,依法予以没收。

十一、南宁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依法扣押的《隆重公告重大号令》4600份、《不用很麻烦学佛》光盘378张、“佛公主”卡片、挂像、宣扬邪教光盘封套和空白光盘、邪教宣传资料一批,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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