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黄**已经退出矿场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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