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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