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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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