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陈**与王**、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楼燕娇与王**、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郭**等与黄来超、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卓**与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灌**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阳**与韦**、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灌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灌阳选矿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