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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温**、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温**、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的委托代理人蔡**及被上诉人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6时30分,李**驾驶温**所有的桂K×××××号轻型货车在玉林市宏进市场2区10栋1号不注意确保安全,致使其车溜坡与停在其车后面由贺**驾驶温庆梅所有的桂K×××××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案事故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理作出第1404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贺**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负责赔偿桂K×××××号小车损坏的修理费用,双方约定到商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价格以发票为准。当日桂K×××××号小车被拉到双方约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温庆梅支出修理费11250元。温庆梅为此多次向李**、温**索赔未果而于2015年6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温**连带赔偿修理费11250元。

另查明:桂K×××××号轻型货车所有权人温**未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富系温**雇请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富是在从事雇佣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合法,认定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贺**不承担事故责任符合客观事实,依法予以采纳。发生事故时双方当事人均驾驶机动车,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过错大小,确定李**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李**系温**雇请的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温庆梅车辆受损具有重大过失,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李**(雇员)与温**(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赔偿11250元给温庆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温**赔偿车辆修理费11250元给温庆梅;二、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温**、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李**借用上诉人的车辆过程中发生本案事故,上诉人没有过错,不应对温庆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温庆梅未将受损车辆拉到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约定的运美维修厂定损,所支出的修理费价格过高,不合理。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上诉人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温**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未提出其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时间为2015年2月8日,温**从修理厂提车的时间为2015年5月5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李**承担全部责任,贺**无事故责任正确,因此温**的合理损失应全部由侵权方负责赔偿。温**主张李**系借其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本案事故,除其单方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温**对此亦予以否认,因此本院对温**该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期间,温**已提供修理厂的车辆派工单、修理费税务发票,且在交警对本案事故调解后至温**到修理厂提车的近三个月时间内,温**既未与温**协商定损、修理事宜,亦未就修理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温**的修理费发票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认定温**经济损失的依据。李**、温**依法应对温**的修理费112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温**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实体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上诉人温**已预交),由上诉人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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