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谢**、麦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谢**、麦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阙业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麦惠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位于北流市百花路37-1号(三和园)2幢B601号房屋进行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6月1日借款37.3万元,约定于2015年8月1日还清,并约定以其位于北流市百花路37-1号(三和园)2幢B601号房屋作为抵押。到期后,原告追问被告还款,被告却说要还款可以,但原告需继续借款17.8万元给其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才能还清借款。原告无奈,于2015年12月6日再次借款17.8万元给被告,并约定于2016年2月6日还清。原告将借款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两次借款均立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之后,被告没有归还过借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又是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5.1万元;对借款本金37.3万元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对借款本金55.1万元从2016年2月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证明两被告主体适格;3、结婚证,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4、借条2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供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法律事实的根据。

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6月1日借款37.3万元,约定于2015年8月1日还清,并约定以其位于北流市百花路37-1号(三和园)2幢B601号房屋作为抵押。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再次借款17.8万元给被告,并约定于2016年2月6日还清。原告是在北流镇政府旁边的商铺将借款现金交给被告,两次借款被告均共同立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之后,被告没有归还过借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立写了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交付了借款,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没有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请求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是夫妻关系且是共同借款人,对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麦*归还原告陈**借款55.1万元;

二、被告谢**、麦*支付原告陈**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7.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以55.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6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麦*负担。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10元(开户行:农行**行营业部,户名:玉**政局,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