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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2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及相应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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