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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广西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广**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为2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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