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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