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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政府与王**、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沙田镇政府)因与被申请人王**、王**、李**、广西壮**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八步公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贺州**民法院(2015)贺*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沙田镇政府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证据证实;(二)二审认定申请人与八步公路局共同侵权没有证据证实。综上,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八步公路局提交意见称:(一)沙田镇政府在涉案地段道路两旁的排水系统的管理、规划是有过错的,一、二审判决沙田镇政府与八步公路局共同承担王**、王**、李**的损失是正确的;(二)涉案房屋周围两条排水沟不属于公路范围,是乡道或村道,由沙田镇政府管护。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无理,请求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田镇政府及八步公路局没有严格按照《关于共同改建八裕线沙田、道石过境砼路面工程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导致公路下水涵洞内塌方堵塞,排水不畅,最终致使王**、王**、李**的房屋长期被水浸泡,造成损失,有鉴定意见、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该损失依法应由沙田镇政府与八步公路局共同承担财产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贺**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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