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源通**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浦源通**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浦源通**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331元,减半收取15665.5元,由原告合浦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回15665.5元受理费给原告合浦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