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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韦*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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