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王**、王**、王**与被告王**、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王**、王**、王**以与被告王**、李**的纠纷已经通过庭外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王**、王**、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王**、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王**、王**、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