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东蓝**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司田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果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果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田**果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