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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美猷、梁*等与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党美猷、梁*、梁**、梁*、梁**、梁*与申请**民医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龙*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党美猷系死者梁**的妻子,梁*、梁**、梁*、梁**、梁**党美猷与死者梁**生育的子女。梁**因病于2015年12月25日到田**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社区获得××(非重型),经治疗病情无好转。2015年12月28日晚梁**病情变化,转入重症监护室,2016年1月4日凌晨4时30分,梁**自主心跳、自主呼吸无恢复,抢救无效死亡。党美猷、梁*、梁**、梁*、梁**、梁*认为田**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要求田**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84250元并退回住院押金及6瓶自费购买的白蛋白药费。

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田东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党美猷、梁*、梁**、梁*、梁**、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陆万元人民币(¥60000);

二、申请**民医院退回申请人党美猷、梁*、梁**、梁*、梁**、梁*住院押金贰仟元人民币(¥2000元)和自费购买的白蛋白药费贰仟伍**拾伍元人民币(¥2525元);

三、以上第一、二项共计陆*肆仟伍**拾伍元人民币(¥64525元),由申请人党美猷、梁*、梁**、梁*、梁**、梁*配合申请人田**民医院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账报销等相关手续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田**民医院支付给党美猷、梁*、梁**、梁*、梁**、梁*,并由申请人党美猷、梁*、梁**、梁*、梁**、梁*出具收据;

四、申请人党美猷、梁*、梁**、梁*、梁**、梁*放弃其他索赔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党美猷、梁*、梁**、梁*、梁**、梁*与申请**民医院于2016年2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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