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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太平洋**色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中国太平**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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