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李**与被告潘**、林启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因原告潘**、李**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潘**、李**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