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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