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蓝*诉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蓝*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莫少香与莫**、中国大地财**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钟**等与唐**、唐星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一衡、郑**等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食局与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梁*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铖**限公司与防城**耀达门窗贸易商行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防城港市**业村民委员会与黄**、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李**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