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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蓝*诉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蓝*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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