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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食局与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不服武**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何**上诉称,其在一审法院审理武宣县粮食局诉何**门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武**民法院与武宣县粮食局有利害关系。武宣县粮食局是武宣县人民政府的直属单位,这本质上就等于武宣县人民政府起诉上诉人要求解除门面承包经营合同,而武**民法院在人事、财物上目前也受武宣县人民政府管理,武**民法院和武宣县人民政府就形成一种隶属关系,这样武**民法院和武宣县粮食局就等同于武宣县人民政府这条主干上的两条分支,使得武**民法院和武宣县粮食局在武宣县政府主导的关于收回武宣县粮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存在利害关系。另外,本案虽然是合同纠纷案,但实际上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在现实工作中,武宣县人民政府征收办的工作人员不断出面劝说上诉人解除合同。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保持中立,公平公正审判的影响,该案由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更为合理、合法。武**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武宣县粮食局向法院起诉与何**门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实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武宣县辖区范围内,故武**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武宣县人民法院与武宣县粮食局存在利害关系,要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本院管辖或由本院指定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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