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鹿寨县**限责任公司、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廖**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陈**驾驶的登记在鹿寨县**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申请人廖**以被申请人陈**向本院提出反担保为由,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驾驶的登记在鹿寨县**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5312CS,车辆识别代号LGGX5DM53CL717382,发动机号码LSCL5C00694,该车原存放在平南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大乙岭工业园施救车停车场)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