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南县大安镇第二初级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字(2012)第5号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平南县大安镇第二初级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0313.0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平南县大安镇第二初级中学已和解履行完毕义务,该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执字第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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