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钦州市**饰有限公司与钦州市**有限公司、广西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钦州市**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有限公司、广西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饰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华**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市**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钦州**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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