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蓝盾爆破服**桂飞碟水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梧州市蓝**贺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梧州市蓝**贺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贺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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