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梧州市蓝**贺州分公司与贺州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蓝盾爆破服**桂飞碟水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梧州市蓝**贺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梧州市蓝**贺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贺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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