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离婚事宜从长计议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