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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民委员会与广西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上诉人广**程有限公司签收一审判决书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其提起上诉期限届满之日为2016年2月13日,因2月13日为国家法定假日,则其上诉期限顺延至2月14日。但上诉人广**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才向本院提起上诉,已超法定上诉期限1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视为广西飞**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

广西飞**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51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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