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农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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