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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俊与阳光**色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农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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