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苏**、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6日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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