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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又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9元,由上诉人梁**负担。本院退回1379元给上诉人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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