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莫*、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与莫*、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合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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