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劳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陈*提供的合浦县石康镇夏佳塘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劳*对女儿陈**有家庭暴力行为,陈**的身心健康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劳*再婚后已生小孩,对陈**不管不问,已明显不适合抚养陈**,陈**应由陈*抚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与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陈**由劳*携带抚养,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在陈*、劳*离婚后一直随劳*生活,双方因为探望问题产生纠纷,陈*才起诉要求变更陈**的抚养权。陈*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合浦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据此证明劳*不善待陈**并有暴力行为。但该村委会是陈*所在的村委会,不是劳*所在的村委会,不属于了解劳*与陈**生活状况的知情人范畴,因此,该份《证明》不能证明劳*不适合抚养陈**。除此以外,陈*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有不适合抚养陈**的情形。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