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等与灵山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陈*诉被告灵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陈**、陈**、陈**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陈**、陈*于2015年7月7日以兄弟姐妹意见不统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内行使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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