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胡*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以为孩子的××发展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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