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展**限公司与柳州**械厂、石锋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广西展**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械厂、石**、陈**、夏*、柳州市**送有限公司、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柳州**械厂、石**、陈**、夏*、柳州市**送有限公司、夏**未履行义务,广西展**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柳州**械厂在广西柳**限公司有应收货款100万元并已被本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柳州**械厂已被冻结的在广西柳**限公司的应收货款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