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崔**等与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崔**、崔**、崔*龙诉被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规划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涉案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确定,需以民事案件审理裁判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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