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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黎**、黎**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黎**、黎志德土地承包征收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品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9元,减半收取2874.5元,由原告韦*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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