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共有两支枪,一枝是祖辈留下的火药枪,一枝是其于2012年3月份以600元的价格与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常界屯的罗*购买的射钉枪。2015年10月29日,田林县公安局在开展清缴枪枝统一行动过程中,在被告人邓*家里依法查获该两支枪枝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被告人邓*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供述,其共有两支枪,一枝是祖辈留下的,另一枝是其购买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吴**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提出被告人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对被告人邓*应从轻处罚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共有两支枪,一枝是火药枪,另一枝是射钉枪,自2012年以来都是邓*管理、使用至今。2015年10月29日,田林县公安局在开展清缴枪支统一行动过程中,在被告人邓*家里依法查获该两支枪枝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被告人邓*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罗*的笔录证实,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弹药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邓*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枪支,该两支枪支具有杀伤力,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提出被告人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要求对被告人邓*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