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许**与被申请人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名下“沪C×××××”号小型轿车,查封价值3万元;担保人东兴中**理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桂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担保价值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名下“沪C×××××”号小型轿车,查封价值3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该车由被申请人赵**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
二、查封担保人东兴中**理有限公司名下“桂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价值3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