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赵**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许**与被申请人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名下“沪C×××××”号小型轿车,查封价值3万元;担保人东兴中**理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桂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担保价值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名下“沪C×××××”号小型轿车,查封价值3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该车由被申请人赵**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

二、查封担保人东兴中**理有限公司名下“桂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价值3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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