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青诉被告上**泥厂、反诉原告上**泥厂诉反诉被告吴*青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反诉原告上**泥厂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上**泥厂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反诉原告上思县水泥厂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反诉原告未预交),由反诉原告上思县水泥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