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黄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黄柳江、苏*、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柳江的银行存款4900元、扣划被执行人苏*的银行存款9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17000元共计30900元至本院账户,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1512元后,已于2015年9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执行款29388元。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黄柳江、苏*、张**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在中国邮**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0×××85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在中国邮**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9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张**在中国邮**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0×××60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张**在中国农**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1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二、终结对(2014)马**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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