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龚**名下的广西东兴市新华路398号(金**)2栋2-603号房屋[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一套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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