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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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